让国会议员回到立法的岗位
Friday, 04-08-2006让国会议员回到立法的岗位
在上一期的国会,上下议院皆辩论通过了由国会特选委员会提呈的刑事法典和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这个由部长拉西领导的国会特选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由6个不同政党的国会议员组成。我们是在全国各地召开听证会,收集公众人士对修改这两部法律的建议后,才提出我们的修正案。
这是国会继1984年成立拟定危险毒品法令的特选委员会后,20余年后再次成立修订法律的特选委员会。很讽刺的是,20馀年前与20馀年后修订法律的特选委员会的主席, 皆由同一个部长拉西担任。
在国外的国会,检讨和制定法律及政策的国会特选委员会是很普遍的,这些委员会的主席及成员通常皆是后坐议员,而不是部长。但是,由于我国的议员基本上听命于部长,因此才要劳动内阁部长来领导国会特选委员会。
对我来说,身为国会议员最宝贵的经验,莫过于成为检讨这两部法律的国会特选委员会的成员。这让我首次有机会亲身经验与参与整个收集民意和立法的过程,同时能参与把最具争议性和侵犯人权的条文加以修正,特别是刑事程序法典里第113和117条文。
刑事程序法典第113条文是让嫌犯招供的条款。一些时候,一些警员为了急着破案,而以暴力逼使一些刑事案的嫌犯招供,以致他们遍体鳞伤,有者甚至因此而暴毙。117条文则让警察在推事的批准下,得以以协助查案的理由,扣留嫌犯长达14天;许多警察局内的贪污,暴力和滥权的事件,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
警察滥用刑事程序法典里第113和117条文,出现在皇家警察调查委员会的报告里,同时在特选委员会巡回全国各地召开听证会时,多次被许多律师与人权组织提出。
在考虑了各方的意见与探讨现有设备的问题后,我们废除了让嫌犯自我招供的第113条款,同时也免去让推事录取嫌犯口供的115条款,并把113条文转为一个对嫌犯有利,让他可在法庭里证明自己供词前后一致性和让他脱罪的条文。换句话说,警方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把一个人提控上庭,他再也不能以暴力来逼使嫌犯招供。
此外,特选委员会也把嫌犯的扣留以协助调查期限依据罪行的严重性而分为两类,最高刑罚14年以下的罪状最多可被警方扣留7天,而警方需分两次来向法庭申请;另外,最高刑罚14年以上的罪状则可被扣留最多14天,警方也需分两次来向法庭申请。我们特别在刑事程序法典里注明,推事在批准警方延扣嫌犯的申请时也必须考虑嫌犯之前被警方扣留的日子后,才决定是否批准警方延长扣留嫌犯。
此外,我们也接纳皇家警察调查委员会报告的建议,在刑事程序法典里注明警方在对嫌犯进行调查与盘问之前,必须提供设备让被逮捕的嫌犯得以致电家人或朋友,同时可与律师进行商讨。
上述的法律修正,是经过特选委员会的成员多次与警方人员和律政司署的成员讨论与争辩后,才作出不阻碍警方调查,同时维护被拘留者人权的修正。虽然上述的修改还是难以满足人权团体和某些律师的要求,但是这些条款的修正,毕竟得以遏制警察局里一些滥权的现象。
我想,如果不是国会特选委员会提出修改刑事程序法典第113和117条文,我们很难期望警方, 国安部和律政司署会主动修改上述的条款,因为这样的修改被警方视为‘阻差办公‘。人民实际上应该庆幸国会适时地成立探讨这两个法典的特选委员会,让我们得以顺手推舟的修正了这两条压制人权的臭名昭彰的条文。
国会议员的角色原本就是立法,而不是代替市议员做看沟渠和处理垃圾的工作。大马国会若要成为先进国的国会,就应该设立更多特选委员会,让国会议员回到立法的岗位,通过民主的程序来收集民意,以修订国家法律和政策,才能恢复国会成为立法议院的角色。
(4-8-06)